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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商标,应当有正当理由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3-05-04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条规定:商标连续三年停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近两年来,商标局依法撤销了3年未使用的商标,占注销请求的50%以上。已澄清的是,大多数请求方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拟议商标的注册人在过去三年内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一些请求方也有理由:

1、三年未使用该商标的请求方希望拥有商标专用权,但他人已注册使用。请求方首先提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对方。协议不成的,不愿意放弃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因此,他提出撤销商标注册人专有商标的建议,并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事实上,注册人一直在使用它的商标,请愿者别无选择,只能写信借机。

应当说,请求人的举动违反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但在《细则》中,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即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并说明相关情况。应提及“澄清有关情况”。

2、本人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还应当对该注册商标提出三年不申请撤销请求。因被商标局三年未使用而被商标局驳回的原因。这种说法显然对商标注册人不公平。

一家外国企业曾经提到,重庆一家企业的商标没有使用过。商标注册人在接到商标局提供商标申请证书的通知后,立即发函提供商标使用的依据。另一方面,措辞被尖锐地强调。为什么外企说我们的商标已经三年没用了?事实上,我们一直在使用它。

企业的话语虽然沉重,但也反映了一个客观事实。对此,在细则中应严格限制“明确相关情况”,防止有人钻空子。提出撤销请求的,应当附有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是被撤销商标的市场查询结果,或者三年内对商标注册人经营情况的查询。只有这样才能澄清,上访人确实是在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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