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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视听作品版权保护?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01

  新技术推动了内容产业的迅猛发展,但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以短视频领域为例,版权侵权行为就呈现出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如何在新著作权法环境下,进一步提高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水平,已成为业界普遍关心的话题。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举办了“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邀请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家知名高校学者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的一线审判人员就上述话题进行探讨,希望为破解短视频领域版权侵权难题建言献策。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

  长期以来,“通知—删除”规则是解决版权人、平台以及用户之间版权纠纷的重要途径。然而,伴随以算法为代表的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在提高版权人维权效率的同时,也给“通知—删除”等规则的适用以及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挑战。

  在“通知—删除”等规则的适用问题上,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集认为,短视频等平台利用算法推荐的内容包含了大量的编辑、推荐、主页设置频道、合辑等内容干预行为,其很难被界定为一个简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应被认定为内容分发平台。有个别平台在享受巨大流量红利的同时,却以技术难以实现为借口,拒绝承担通过技术打击版权侵权的义务。由此看来,短视频等平台所承担的责任不应局限于简单的“通知—删除”,需更要提高相应的注意义务。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黄玉烨看来,算法系统24小时全天运行监测并不断发送海量的侵权通知,可能会出现算法发送错误通知的问题,这是因为算法通知像任何新技术一样,存在一定的错误率。在实践中,错误通知包括的情形有很多,例如通知中所指侵权内容与被侵权内容完全不符、请求保护的作品版权有效性存在问题、对合理使用的错判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关于错误通知引发的纠纷。

  在算法推荐下平台责任认定问题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书青表示,该问题的本质是算法推荐对平台过错认定的影响。根据现行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平台责任适用的是“知道—必要措施”规则。其中,“知道”包括主动知道与被动知道,前者如“红旗”标准、主动推荐等,后者如权利人通知等。“必要措施”不限于删除,也包括转通知等。算法作为一种技术,具有中立性,因此不能以算法推荐了侵权内容就径行认定平台存在主观过错。但是算法推荐侵权内容后,即使权利人未通知也不能就认为平台绝对无过错。算法固然中立,但也应向善优化,比如从内容和上传者两个方面优化侵权标签准度、赋权终端用户标记内容是否侵权,就是技术推动版权保护的具体体现。

  此外,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谭海华看来,对算法之下平台责任的认定,需要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在宏观角度,需要关注利益平衡的问题;在微观层面,则需要关注平台过错标准的判断,特别是涉及到的具体考虑因素。比如是否在显著位置推荐了热播剧、电影等明显侵权内容,是否对这些明显侵权内容进行了高频率的推荐,是否有意规避了侵权标签等。当出现上述因素时,平台可能被认定为对侵权事实的应知,进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技术催生新思路

  研讨会上,与会人员提出技术本身没有过错,相关从业者应充分发挥技术的向善作用,高效化解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争议。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李雨峰表示,算法推荐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欣赏作品的方式,也改变了人们在法律层面对它的评价。从视频领域现阶段的发展情形来看,以算法为代表的新技术能够为版权保护提供新的思路,比如,版权方利用算法技术可以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相关从业者积极研发和主动引入各种算法保护系统,主动监测或者拦截侵权信息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提出,伴随产业和技术的发展,从业者应当探索引入平台版权侵权过滤义务。具体来说,版权侵权过滤义务的引入,原则上应当依当事人的请求,但在涉及“热门影视剧”“重要体育赛事”等例外情形下,平台应当主动采取技术过滤等措施,屏蔽侵权链接、下架侵权作品。“这些过滤包括关键词初筛、用户历史筛选、权利人历史筛选、内容比对过滤等。在选择具体过滤标准时,平台可以考虑从‘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两个维度进行量化。”崔国斌认为。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表示认同。在她看来,短视频平台采取过滤、屏蔽等“必要措施规则”是可行的,这是因为目前视频版权保护技术越来越完善成熟,比如哈希值、视频指纹、关键词屏蔽等可以在版权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运营中心主任严波同样认可技术可以在版权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他表示,从往届奥运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来看,新技术能够迅速监测到盗版链接、固定证据和高效维权,而这为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将提供有益借鉴。

  “伴随版权过滤、屏蔽等保护技术的发展和全版权保护理念的彰显,需要对传统的‘避风港’等规则进行适时调整。在当下各界高度关注的长短视频之争中,我们需要防止利用所谓的技术中立幌子从事版权侵权之实的行为。任何一个行业的崛起和迭代,都不能以牺牲另一个行业为代价。当下唯有积极贯彻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基本理念,才能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作热情。”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总结到。(作者: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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