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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疫情影响下商标业务办理期限的中止及延长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3-05-22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3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同时,各地因疫情采取了隔离、防控等措施,推迟了复工时间,这些都影响到商标业务的正常办理。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发布《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和《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2023年2月1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在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时期对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公告。在这种背景下,商标业务办理期限有哪些变化,具体应如何计算,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本文试做梳理。

 

一、未考虑期限中止情况下的春节假期延长后商标业务期限计算

2020年原定的春节假期为2023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30日,受疫情影响,2023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3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3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延长的三天假期自然属于节假日,即春节假期改为2023年1月24日至2月2日。因此,若商标业务是春节前就开始计算业务期限的,则无疑因为春节的延长又“浪费”了三天,节后剩余的办理业务的时间会更少;若业务期限届满日正好处于春节期间的,则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有且只有一天。

 

例如:A公司在2023年12月27日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答辩期限为30天,那么期限届满日为2023年1月26日,正好处于春节假期内,则上述业务的期限届满日顺延到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原春节假期安排,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为1月31日,但本次春节延长至2月2日,则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月3日,A公司在2月3日办理上述业务即可。

 

若A公司在春节假期前一天,即20年1月23日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则其答辩期限从2023年1月24日开始计算,即便次日正好为春节假期也不会推迟起算,而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后,则A公司春节后答辩期限仅剩20天。

 

若A公司在2023年1月2日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答辩期限为30天,则期限届满日为2023年2月1日,按照原春节安排,其节后还有两天时间可以办理上述业务,即1月31日和2月1日。然而,春节延长至2月2日,导致A公司的业务期限届满日处于节假日内,则相关业务只能顺延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来处理,且只有2月3日这一天的时间。

 

整体来看,在未考虑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期限中止的情况下,春节假期的延长减少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对当事人办理业务不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期限中止政策

2020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即时发布《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公告),根据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况,就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事项作出相应调整;之后的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发布了《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就相关商标业务涉及的期限中止问题进行解答说明。

 

上述《解答》中列举了“期限中止”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不难得出期限中止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因新冠肺炎导致住院、隔离的;二是当事人所在地区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如地方政府要求本地相关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的,同时笔者认为,因疫情防控措施,当事人所处行业被统一要求不得复工的亦可纳入此类情况。

 

针对被隔离观察、确诊治疗中的当事人,其具体的“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和“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较为明确: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针对当事人所在地区、所处行业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则较为复杂。春节假期虽然仅仅延长了三天,但在春节全国统一延假结束后,各省市为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要求,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分别发布了企业复工时间通知,各地区各行业复工时间均有不同程度地推迟。而针对学校、建筑服务业等特殊行业,各地还规定了时间更长的复工要求,甚至部分地区直接要求暂不复工另行通知。总之,各地区各行业存在一定差异,需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情况予以确定。

 

三、企业如何适用期限中止的政策

1.期限中止如何理解和计算?

《解答》中的表述为“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按照该表述,中止事由产生时,对进行中的期限暂停计算,待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剩余的期限。这里还需要注意与延长假期所产生的期限变化相衔接。

 

例如:A公司住所经营地为杭州市,春节假期前一天(2023年1月23日)收到一份商标申请注册《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为30天,于1月24日开始计算,因春节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节假日结束,此时A公司还剩20天的补正期限,其补正期限届满日为2月22日。但是,受疫情影响,杭州市企业复工须报相关部门审批,符合复工条件后方可复工。经审批,A公司于2月10日复工。那么,2月3日A公司权利行使障碍产生,2月10日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从2月10日(包含在内)开始继续计算剩余的20天补正期限,其补正期限届满日应调整为2月29日。

 

若上述A公司于2023年1月2日即收到《补正通知书》,补正期限为30天,则期限届满日为2023年2月1日,但春节延长至2月2日,则补正期限届满日顺延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月3日,且只剩一天。而节后受疫情影响,A公司2月10日通过审批才得以复工,那么2月10日继续计算补正期限,但其只剩一天,故只能在2月10日提交补正材料。

 

同时,《解答》中明确指出:“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例如:个体工商户张某为武汉市居民,其注册商标于2023年1月3日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即其注册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提供使用证据的期限为两个月,期限届满日为3月3日。春节假期结束后,答辩期限已过一个月,还剩30天。随后,由于武汉市复工时间为2月14日,则在此之前张某无法正常行使权利,出现“期限中止”的情形;然而“祸不单行”,2月14日张某因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被隔离,则此时再次出现“期限中止”的情形,答辩期限继续“暂停”,直到张某解除隔离能够正常行使权利之时答辩期限才继续计算,当然此时还要求其所在地武汉市已经解除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2.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解答》中明确可适用的各类商标业务法定或指定期限:

 

以上列举基本覆盖了大部分商标业务类型,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及补充材料的期限并未出现在《解答》中。从表述来看,《解答》使用的是“等商标业务”,那么此处的“等”是否包括无效宣告呢?仔细分析,《解答》明确列举了无效宣告答辩及补充证据,还列举了比无效宣告要低频得多的无效宣告复审申请及补充证据,唯独没有无效宣告申请及补充证据,似乎有特意排除的考虑。

但另一方面,按照笔者的理解,不排除当事人在无效宣告五年期限届满之际,刚好遇到了此次疫情,权利行使遇到障碍,更无法排除无效宣告三个月补充材料的期限刚好在疫情期间届满,从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似乎应当将无效宣告申请及补充材料期限包含在内。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3.如何主张期限中止、主张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解答》的要求,当事人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即可。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针对具体的证据材料,若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了延迟复工通知的,相关事实为免证事实,无需再进一步的提供证明材料;若当事人被隔离、住院治疗或者居所被管控的,则应提供被隔离、感染治疗或者被管控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具体期限的证明材料。

 

4.商标续展申请有何特殊规定?

针对注册商标续展事宜,上述《解答》作了特殊规定,即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

可见,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的,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即可,并非权利行使障碍产生时剩余多少时间权利行使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期限,而是统一规定2个月内办理续展即可,这样时间相对宽松了很多。

 

5.其他相关政策

2020年2月15日,在疫情逐步得到缓解之际,官方再次公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措施》(国市监综【2020】30号文),其中第四条中明确要求“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因此,若企业在复工后办理商标业务时涉及期限中止申请、顺延或者请求权利恢复,甚至出现有国知局350号公告及《解答》未明确或者无法适用的情形时,还可援引上述文件内容,尽量避免商标权利丧失。

 

四、欧盟知产局决定对中国申请人放宽商标和外观申请时限

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2月14日发布了针对中国申请人在欧盟商标和外观申请案件的时限延期条例。

相关延期公告具体如下: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的第2007/1001号条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欧盟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中国申请人放宽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时限:

其中第157(4)(a)条,根据该条,欧盟商标局执行主席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通过内部行政指示和发布通知,以确保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运作。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条第(4)款的规定

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或罢工,中断或干扰各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之间或欧盟知识产权局与各方的正常通信,执行主席可决定,对于住所或注册办事处或代理机构在该发生特殊情况的国家的申请人所涉及的时限予以延期。

在确定该日期时,执行主席应评估异常情况何时结束。如果该特殊情况影响到欧盟知识产权局所在地,执行主席的这一决定应适用于所有当事方。

鉴于:

(1)世卫组织2023年1月30日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影响了人民共和国与欧盟的沟通。

(2)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程度和状况是一种特殊情况,影响了各方与欧盟知识产权局之间的正常沟通。

(3)该中断涉及所有的时限。

欧盟知识产权局通过以下决定:

第一条 目的和范围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4)条和《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58(4)条的规定,在人民共和国拥有住所或注册办事处的申请人所涉及的欧盟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28日之间(包括2023年1月30日和2023年2月28日),可延长至2023年2月29日

第二条 生效

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刊登公告。

 

注意:该规定适用于欧盟外观设计和欧盟商标在该局的申请、异议、无效等案件,不适用于欧洲发明专利相关案件。欧洲发明专利相关案件由欧洲专利局负责,目前尚未出台任何通知条例。

我国申请人可根据此延期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核查更新其名下欧盟商标和外观案件的时限,为案件做好进一步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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