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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是驰名商标,某企业攀附奥特曼卖牙刷,被罚80万!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3-05-22

前段时间,一个名为“奥特曼卡片掏空小学生的零花钱“的话题登上热搜,获得过亿浏览量。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奥特曼的作品在国内已经没有以前那么常见,但小朋友依然对奥特曼很狂热。

 

不夸张地说,奥特曼这个词,上至爷爷奶奶辈,下至10后,都不陌生。“奥特曼”这个IP火了有50多年,市场上也经常能看到各种奥特曼周边。不过,正版产品卖得火热,恶意攀附“奥特曼”形象可能会受到严惩。

 

据悉,“奥特曼”所属的圆谷公司和新创华公司(简称原告),将一家出售奥特曼儿童电动牙刷的企业(简称被告)告上法庭。

 

圆谷公司前后注册了多件“奥特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8类“玩具”和第9类“动画片”等。2023年,圆谷公司授权新创华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行使奥特曼系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同时独占许可其使用“奥特曼”系列商标。

 

而被告在电商平台出售“Q版奥特曼”儿童电动牙刷,并对Q版形象登记了版权。被告认为,其行为不会给原告带来损害行为,不存在侵害“奥特曼”商标的事实。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名下2件“奥特曼”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享跨类别保护。

 

即使被告销售的商品和原告的商标不属于同一类别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但是两者在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人群上存在较大的重合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通过消费者在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网页评论区的留言也可以反映出部分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与奥特曼宣传存在一定关联,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属于《商标法》第13条第三款所称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情形。

 

故,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攀附“奥特曼”商誉的故意,损害了原告作为“奥特曼”形象权利人的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奥特曼”商标的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和合理支出20万元,合计80万元。被告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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