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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带有欺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3-05-20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相关规定,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但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

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产生误认的;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的;

(三)其他对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

举个例子,曾有人申请"全天然"商标用于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该词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学成分,从而有可能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最终被驳回。此外,还有"椰树鲜榨"中的"鲜榨"容易被认为产品均为"新鲜压榨",从而被认定具有欺骗性。

一般而言,认定某一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需要从标志指向、整体误导性、欺骗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注册主体、判断主体、误认程度等多个角度综合进行考量判断。

"欺骗性"条款是《商标法》中绝对禁用的条款,只要违反该规定就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否则构成商标一般违法行为。从经营者长远发展来看,应在使用商标标志时做出预判,主动避让,减少商标被驳回的风险,从而提升注册成功率,早日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为长期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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