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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2023年8月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如下:
(一)禁用条款审查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例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微信:177-2967-0333)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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