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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了6起案件,涉及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其中,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都作出了顶层赔偿,或完全支持当初要求“奇伟(KIWI)”“宝岛”等所有商标权获得顶层赔偿的要求。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聚缘知产商标转让网!
本案集中审理的原告中,有部分是涉外企业。集中宣判不仅为权利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使侵权人付出了足够的侵权成本,而且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贯立场,有利于法制环境和营商环境的不断建设。
假冒“KIWI”鞋油,赔偿300万元
据浦东法院介绍,因生产、销售一款假冒鞋油,犯罪嫌疑人王某不仅被处以刑罚,还被商标权利人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同时赔偿300万元。
本案原告S.C.庄臣父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庭清洁、杀虫、空气清新等产品的大型跨国企业,旗下主要品牌包括“奇伟(KIWI)”“雷达(Raid)”“威猛先生(Mr.Musle)”等。
原告认为,上述两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与自己的“宝岛”系列服务商标的来源混淆,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同时,福州海峡宝岛公司擅自以“海峡宝岛”作为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宝岛”驰名商标商誉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诉请两公司赔偿300万元。
福州海峡宝岛公司、阳光眼镜公司辩称,其在特许经营和宣传推广中使用的“海峡宝岛”“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海峡宝岛眼镜”“宝岛眼镜”等标识,是对企业简称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同时,企业字号中“海峡宝岛”四个字,与“宝岛”存在很大区别,且该公司名称系经过工商合法注册,被告在使用中也尽量避免混淆,并未将“宝岛”突出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两公司在其网店介绍和加盟店铺的店招展示照片中使用了“海峡宝岛”“宝岛眼镜”“海峡宝岛眼镜”“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海峡宝岛眼镜”等标识。这些标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两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性使用。
“海峡”系地理名称,其显著性较弱。而“宝岛”用于眼镜行使用时,具有较高的识别性。“海峡”与“宝岛”相连使用时,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仍然是“宝岛”。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或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的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原告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是否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
、被告行为是否足以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法院还认定被告将“宝岛”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人从事眼镜生产经营活动,一直在“宝岛”系列商标附近搭车,严重不诚实,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法院对本案作出最高赔偿额的(客服电话:17729670333)判决,判决福州海峡宝岛公司、阳光眼镜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福州海峡宝岛公司还应当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宝岛”字样,并在三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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