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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税改之死成了一节。昨天,司法部的高级官员向新闻媒体证实,税制改革将按照设定的日期进行,改革的方向已经非常明确,即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的税制。然而,一些明确的问题仍在讨论中,如哪些收入应包括在综合征收入中,目前还没有最终的结论。
因为方案显然还没有向公众公布,所以新闻媒体对税制改革的讨论只是捕风捉影。但也有一些新闻媒体热衷于讨论提高门槛,只是为了把自己的愿望和想象当成真实。实质上,个税改革的关键项目并不在门槛上。
此次税制改革的历史背景是经济发展如何帮助企业理性避税,中央政府如何为企业理性避税增税。因此,这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扩大税基,增加税收。从事物来看,个税的改进和改革主要是增税,而不是减税。
到现在,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分类再加上征管保障漏洞的弊端,所得税终于变成了以劳动所得为基础的简单增值税,被嘲讽为“工资税”。工资以外的收入很难征税。因此,改革的目标是将分类所得税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并将目前的春季扣税征收方法扩大到现有的审批支付征收方法。经过这样的改革,甚至
扩大了税基,在征管上可以更有效地堵塞安全漏洞。很明显,扩大税基,严格征管,会带来更好的税收。
到目前为止,民族已经把应该纳税的收入分为11类,有不同的收入类型,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
以及不同的扣除。如果某项收入不能归入11个法定类别,则不得征税。也就是说分类所得税存在安全漏洞,部分收入难以征税。此外,分类所得税的公平性也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因为是分类征收,不可能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和作战能力来确定一个人的责任长度。本来应该由个税承担的村民调节和再分配收入的基本功能几乎已经淡化,特别是到目前为止,只有工薪阶层在缴纳个税,一些其他收入较好但难以通过泉水征税的贫困人群几乎逃脱了个税的负担,造成了个税反向调控的现象。
有必要将分类所得税改为综合所得税。与分类所得税不同,综合所得税不区分收入的物理性质,将所有收入放在一起作为应税总收入,然后根据一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扣除和减少。这种扣除应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和家庭状况、受抚养人总(同v:17729670333)数、基本贫困支出以及其他适当的费用和开支。法定扣除后的税额,按照剩余纯收益的相应税额计算。这样,不仅收入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同样收入的人也会因为贫困舆论的压力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率。
综合所得税看似更自然、科学、适当、自然,但给征管带来了很大的考验和生产成本。分类所得税实行春季扣税。一个人赚到收入,付款人选择了税务管理机关抵扣税款,付款责任几乎是很久以前的事了。之后,纳税人与税收无关。但在综合所得税制下,虽然仍有部分收入需要从源头上扣除,但扣除税款后,纳税人还必须保留完税凭证。最后,纳税人还必须支付今年的所有收入和已经支付的收入
以此类推到税务审批,税务必须对这些审批进行审核,以确定税额。袁泉扣除一部分收入后,最后根据收入和负担的综合考虑,如果已经扣除的部分超过总扣除额,则需要退税。这样,税务机关就必须与亿万纳税人打交道,建立一个纳税人的个人缴费数据,掌握全省乃至全世界纳税人的全部支出,并根据这些数据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处理。这将导致收集和管理的巨大生产成本。同时,对于纳税人来说,也造成了很大的生产成本。他一定要认真保管好相关凭据,认真填写各种费用,认真填写各种需要扣除的事项,真心实意地调查上报结婚总人数、中产总人数、赡养扶助总人数、各种贫困生产成本。
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是两种温和的所得税征收方法。这两种温和派之间有无数种组合。可以分为主,综合为辅,也可以分辅助,综合为主。一般来说,分类的市场份额越高,调节再分配的基本功能越弱,综合的市场份额越高,调节再分配对于企业合理避税的基本功能越强。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所得税几乎都是分类所得税,而加拿大的所得税则处于另外两端,是一种高度综合的所得税,整合了企业如何合理避税的问题。
虽然综合高度越大越公平,越能达到调节收入再分配的目的,但民族至今还没有实施高水平综合所得税的前提。
首先,到目前为止,中国国家的税收征管主要是间接税,税务机关主要管理中小企业纳税人,所以税务机关管理第三方纳税人是非常必要的。税务机关不可能建立管理自然、有效掌握村民收入、掌握全省乃至世界纳税人支出的纳税人制度。
其次,到目前为止,民族的大量经济往来都是通过支票进行的,税务机关很难掌握村民的支出数据。
第三,综合所得税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家庭状况、赡养和扶养总人数等数据。然而,这些与收集和管理相关的数据分散在公安部门、行政、房地产、金融机构等机构和系统中。如果不能实现数据整合的水平,税务机关收税和纳税人维护基本权利都会有困难。
基于这样的困难,到目前为止,个税改革只能实行有限的综合制度,即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制度,这并不奇怪。到目前为止,这个组合系统主要是分类的还是集成的,还没有定论。到目前为止,哪些收入将继续被分类,哪些收入将被纳入综合征收入仍在争论中,不同的权衡将极大地负面影响纳税人的个人利益,也负面影响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无论税制改革计划如何,在适当的时候向公众公布有关计划,让香港人知道和参与法律程序,是特别重要的。税制改革不仅要经过法律程序,还要得到舆论的认可。公开发表评论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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