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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司
法部和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项目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难点的通知》(税〔2016〕74号),明确了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项目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的实施问题,将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当公共服务来源于房地产所在地且增值税已预缴时:
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建筑公共服务、出售和出租房地产的纳税人,在建筑公共服务来源于房地产所在地时,应当以预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方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工程税、教育费附加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工程税、教育费附加。
在政府机构所在地审批和缴纳增值税年终避税时: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政府机构所在地审批缴纳增值税时,以其缴纳的具体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照政府机构所在地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工程税、教育费附加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工程税、教育费附加。
年终避税扩展阅读:
以下摘自《关于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明确规定》(国税发〔2016〕36号附件二)。
对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建筑公共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跨县(市)的一般纳税人为建筑物年终避税提供公共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年终避税业务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从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外包支付的金额,并在建筑物公共服务以预缴税金为基础后,按2%的预征收率向政府机构所在地负责人申报
金融事务
(微信:177-2967-0333)行政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跨县(市)提供建筑公共服务并选择适用粗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应以扣除外包付款后获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物公共服务以预缴税金为基础后,向政府机关负责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体制改革中的零星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公共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零星纳税人),应以取得的总价和扣除外包付款后的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物公共服务以预缴税金为基础后,向政府机关负责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为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出售房地产买单
增值税
征收管理明确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取得房地产时,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该房地产的购买市场价格或股份后,在房地产所在地按照5%的预征税率预缴税款,然后向政府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1日以后出售其原有房地产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5%的预征收率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政府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零星纳税人出售其收购的房地产(不含自建)(不含团体工商户出售购买的房屋和他人出售的房地产),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减去该房地产的购买市场价格或收购该房地产时的股份作为营业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上述计税方法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政府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零星纳税人出售其原有房产时,应以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上述计税方法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政府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支付纳税人的全国房地产租金
增值税
相关征收管理明确规定:
普通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年末购置的房产出租出去,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2023年4月30日年末取得的不在政府机构所在地县(市)的房地产,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政府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政府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应当按照3%的预征收率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政府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零星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房地产(不包括一人出租的房屋),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租用与政府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政府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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