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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住宿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哪些公共服务可以单独发放
?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哪些公共服务?
答:根据《商务部关于为境外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的新闻稿》(商务部2023年第69号新闻稿)第十条,明确规定全面推进住宿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改革。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销售运费或有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增值税凭证管理系统单独开具,主管定额管理机关仍为其开具。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其取得的资产,需要开具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向租金管理机关申请开具。
2.问:那么,你是如
何填写审批和付款流程的?
答:住宿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月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填写增值税纳(客服电话:177-2967-0333)税申报表时,本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2栏和第5栏“本期数”对应的栏目中,“天津市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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