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商标评审案例时,发现个有意思的无效宣告裁定,先看下第17522002号“阿里云A LI YUN”商标,就是下图这件商标,注册在第15类“口琴; 乐器; 笛; 吉他; 萨克斯管; 筝; 电子琴; 音乐盒; 乐器盒; 乐器架”等商品上。

试想一下,如果是你想对这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会依据《商标法》哪些条款?
先来看下2017年阿里巴巴提出的无效宣告,在无效理由中阿里巴巴力争第7669087号第42类“阿里云”商标为驰名商标,并附上众多荣誉以及使用情况,以求达到争议商标为恶意复制等。
但遗憾的是,最终未获商标局支持,商标局认为第42类的“计算机编程”和第15类“乐器”具有较大差异,不会误导公众,不会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无效宣告失败,商标维持有效。
时隔5年,到2022年8月份,一个自然人陈某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把无效宣告理由调整为:“阿里”是西藏自治区的一个地级行政区,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阿里云ALIYUN”完整包含“阿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整体上不能与该地名相区分,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简单的一个调整,近日,这件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出来了,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有时候,商标就是这样神奇,换个思路,结果截然相反。
为什么阿里巴巴在2017年阿里巴巴失败,为什么阿里巴巴在无效中使用《商标法》第十条呢,小编想,他们是不是在担心,如果用了,无效成功,别人会不会以同样的理由来宣告他们的含有“阿里”的商标。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因为商标法在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名称的同时,还规定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对于阿里巴巴来说,“阿里”已经具有其他含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