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女子用儿子名开店,却被“500强”企业告了,索赔120000元》文章,引起不少小伙伴热议,说山西运城的商户段女士经营一家窗帘店,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博阳窗帘店 ”,被国内“家纺巨头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索赔12万元。
作为商标从业者,比较关注这其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归纳一下就是“薛博阳”和“博洋”、“博阳”和“博洋”是否构成近似,如果构成近似,那就是侵权。
直接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博阳”和“博洋”,和指南中“好哥”与“好歌”、“容大”与“容达”类似,都是读音相同,但含义不同,外观上也有区别,小编认为,“博阳”和“博洋”不近似。
文字商标近似判断要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只有一个读音相同,是很难构成近似的。
另外,说下题外的,薛博阳窗帘店店主用儿子名字“薛博阳”进行抗辩,可行不,小编认为,不行!首先,这和姓名权没有关系,这是店名和他人商标之间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其次,如果能抗辩,那给孩子起个名字,就可以用他人商标,这也不太成立。试想一下,如果想用一个大牌,给孩子起这个名字,就可以用,那不乱套了!
最终,博洋家纺撤诉了,估计是看不到后续了!
不过,这也告诉我们,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商店在建立品牌时,最好能拥有自己的商标,不至于留下侵权隐患;即使不侵权,也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