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缘知产带你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篇----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审理

阅读:629 2023-05-22 09:46:18

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最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应该就是收到驳回通知书了。商标驳回除了前面提到的绝对禁止条款和相对禁止条款的商标标志会被驳回外,更多驳回商标的驳回依据是商标法的第30条,对,就是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当然还有同日申请的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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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注意的是,审查审理商标的相同或近似,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而且这个分类的依据还是商标代理人工具书,基于尼斯分类法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而非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类似,也并非像部分商标注册人所想的那样:只要我注册了一个商标,我就完全垄断了这个商标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使用权。

商标的审查审理依据“形、音、义”,相同或者近似以商标整体为基础上,重点审查显著部分,依据形音义三部分来审查审理。

商标审查审理中用哪些方法来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在商标审查审理中,主要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来判断。

虽然在商标审查中,比对只能直接的,但隔离观察在审查中要求审查员尽可能以消费者选购商品的真实场景去判断两商标是否会引起混淆。

整体比对是商标审查审理的基础,但也要考虑商标主要部分或者显著识别部分,毕竟两个商标主要部分或显著识别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在商标审查审理中,除了注册审查主要考虑近似程度外,在其他程序中,还会考虑这些因素,用以综合判断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这些因素常见的有: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其他比如商标申请人所处地域之类因素。

我们具体来看看,怎么样的商标会被认为是相同商标呢?

1、文字商标相同:使用相同语种的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只是字体或者大小写字母细微差别,都认定为相同商标。

2、图形商标相同: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这类图形只是通过填涂颜色或者部分小细节修改,也属于相同商标。

3、组合商标相同: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都基本相同,在商标的发音上,整体视觉上都没有太大差别的商标就可以被认定为相同商标。这类商标因为构成要素相对比较多,相同隐蔽性也比较高。

相同商标也比较好检索,一般商标注册只要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检索的时候商标检索数据库正常,这类商标申请基本上不会出现。

大部分出现初审驳回的商标,不在于上面提到的相同商标,而是下面将分析的近似商标:

首先还是文字商标的近似:

1、汉字构成相同,只是字体或者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如果容易引起混淆的,会判定为近似商标;

2、但是如果只是中文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构成相同,只是排列顺序不同,也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3、只是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没办法很好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比如“星”跟“星星”还是属于近似商标,而“牛牌”跟“牛牛”也因为显著识别部分汉字构成相同,属于近似商标;

4、商标文字或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发音相同或近似,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属于近似商标,比如“活力汪”&“活力旺”;

5、还有一种比较具有迷惑性的,商标文字构成、读音都不一样,但是商标字形近似,这个“雕”跟“周佳”这两个商标曾经是典型案例;

6、文字构成,发音不同,外形也不同,但是含义相同或近似的,你说“珠穆朗玛”跟说“珠穆朗玛峰”,应该没有人会觉得不是指同一个吧?还有就是外文商标含义跟中文、数字商标主要含义有较强对应关系的,也算近似商标,但是这些外文含义超出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的,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了;

7、三个字或三个以上汉字构成的商标,只是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没什么含义或者没有明显含义的,如果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近似商标跑不掉的,“心至必达”跟“心之必达”就属于这种情形。一般来说商标首字读音,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得商标整体区别明显的,就不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如“君运来”与“福运来”;

8、由一两个外文字母或者数字构成的商标,如果只是字体或设计稍微不同,整体外观近似的,那必然属于近似商标了。但是相同一两个外文或者数字的非普通字体构成的商标,字形明显不同,商标整体区别明显,那就算不上近似商标了;

9、三个或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的商标,只是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没有明显区别,算是近似商标。其中三个字母构成的,还会判断是否字形相近,而比较多个字母构成的,主要还是审理含义区别。不过这个“首字”效应还是存在,就是其中第一个字母字形明显不同,发音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就认为是不近似的商标;

10、两个外文单词构成的商标,只是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没有明显不同的,属于近似商标;

11、商标如果只是形式上发生简单变化,比如单复数,动名词,比较级跟最高级,或者添加“and”之类连词,介词的,表达的含义基本上相同,算是近似商标;

12、别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行业通用名称之类,显著性相对弱的内容,比如:指定在整形外科上已经有了“嘉人”,你来个“嘉人医美”,不用想,近似了;

13、跟上一条有点类似,别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表示服务场所或者生产、销售、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金鼎”&“金鼎轩”,这个也是代理人平时所说的“轩”、“堂”之类显著性弱的原因;

14、区别只是存在起到修饰作业的形容词副词之类,比如“新”、“老”、“大”、“小”,通常都会被认为是近似,但这个也有例外,就是加上这些内容后,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的,比如“球”&“球王”,就不近似;

15、两个商标对比,其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近似,会把商标确定为近似。这个其实就是平时代理人经常说的,图形、文字部分如果是简单组合的,审查的时候会分别审查,只是这个规则也适用于都是汉字的商标,在商标视图设计上,是相对独立分开的,不局限于LOGO跟文字了;

16、商标完整的包含或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比如“华为海思”&“华为”,“聚缘梦之蓝”&“梦之蓝”;

17、最后一种情况,商标含有汉字及其对应的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还是容易引起混淆,视为近似商标。比如“MIYU”&“密语MIYU”。

除了上面详细说明的文字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断规则外,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的近似审查审理规则其实大同小异,只是更加复杂些,在此就不再做详细描述了。不过在此分享一个偏冷的知识点:同一申请人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这里的类型指的是普通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商标法的相同或近似审查审理规则就讲这么多了,你还记得几条呢?有任何商标问题,欢迎关注聚缘企服咨询聚缘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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