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资讯:“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之意,故驳回“妖鸡”商标

阅读:615 2023-07-22 06:57:49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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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的含义,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驳回申请商标"妖鸡"的注册申请。

关于第33279705号"妖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38号

申请人:重庆新源生态餐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79705号"妖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云南(微信:177-2967-0333)省指定精准扶贫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在餐饮行业,非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旅店行业,不会也不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特指盐津乌骨鸡,名字取其特性,不含歧义。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广告宣传资料、乌骨鸡收购合同、店面照片、网站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的含义,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

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3年10月14日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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