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小酒”上诉被驳回,法院:不良影响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阅读:636 2023-05-09 13:58:11

4月24日,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白酒厂家的诉求却被全部驳回,只因其商品名中含有“革命”“小酒”字样。

北京某公司是以“革命小酒”研发、生产、销售为核心的企业,曾被称为一张香飘全国的“北京名片”。

该公司发现,湖南长沙有家商行未经其许可,在店内销售“革命小酒”,其内外包装、瓶贴与自家公司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自家公司的加盟商或代理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由此,北京某公司将该商行,河北、贵州两家酿酒公司及法人代表起诉至法院,共计索赔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遂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河北、贵州两家酿酒公司向北京某公司各支付合理费用6万元。

对此,北京某公司认为判得太少,而两被告公司则认为判罚太重,双双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革命小酒”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小酒”并非白酒的某种类别,其与“革命”组合后,表达的是一种调侃革命、戏谑历史、怂恿饮酒的负面酒文化,贬损了中国革命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严肃性、神圣性。因此,“革命小酒”商品名称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此外,北京A公司曾围绕“革命小酒”“小革命酒”文字商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生过多次行政诉讼,最终的认定结果都是这类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北京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又与北京A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故北京某公司对于“革命小酒”有违社会主义道德应该处于明知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北京某公司在河北省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同样理由不予支持其投诉后,再次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商业标识进行司法保护,显然属于滥用诉权的表现,违反了诚实守信的诉讼原则。

综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上诉人的全部诉求。至于被告方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将其移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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