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接触过不少申请人想把企业全称申请成商标,这样就实现了商号和商标的完全一致,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独一无二的名称,但根据现行规则来说,这个想法想要实现有点困难。
先看下审查标准的变化吧。
01
2005年~2016年期间
2005年~2016年的《商标审查标准》关于含有地名的商标的审查标准,即“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予注册。但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3.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以明显看出,这个时候的标准是鼓励企业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在这个时期是由很多企业成功取得“企业全称”商标的。
02
2016年~2021年期间
2016年12月实施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删除了地名商标审查中“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以获准注册的例外规定,审查形势发生180度转弯,这个时候大量企业名称全称的商标申请被驳回,虽然有个别商标通过复审、诉讼程序核准注册,但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在仅含有企业名称全称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基本达成一致的否定态度。
03
现行 2023年
时间到了2023年,最新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关于企业全称的审查,一锤定音,如果仅含有企业全称,要以《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驳回,例外情形有两个,一是除企业全称外,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要素;二是经过长期使用,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其他
从审查规则上,直接定性,至此,想要再申请“仅含有企业全称”商标,将不再可能实现。
其实,从一开始接触商标,到现在,小编都不支持“企业全称”申请商标,原因有这么几个:
一、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看到企业全称的时候,大多不会把它当成商标来看,更多的是以为这个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是这个企业,也就是说企业全称起不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二、公司名称如果发生变化,这个时候就略显尴尬,一个商品上出现企业全称商标和企业全称,消费者都蒙了,这是一家吗?不利于推广宣传。
三、如果企业全称商标发生转让,商标局是不核准的。
四、这样的商标没法许可他人使用,相当于自断臂膀,本来能靠商标许可赚一笔,由于商标是企业全称,没法许可他人使用。
还好,现在更多的申请人都理解这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