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23年前的中南海香烟商标一审被无效

阅读:1063 2023-05-02 09:59:55

先是,2000年12月,北京卷烟厂申请了第1686594号中南海商标,申请使用在“香烟”等10项商品上。

该商标2001年12月21核准注册。?

这个日子很重要,比另一个更重要的日子只晚了20天。

也是在2001年,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非)设立,名为新探健康中心。

还是在2001年,10月27日我国《商标法》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1日施行。

2011年08月,中南海商标第一次续展。

2012年2月,商标所有人变更为上海烟草集团北京卷烟厂。

2019年9月,新探健康中心针对第1686594号中南海商标,向国知局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

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指定使用在卷烟等商品上,无疑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也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产生误认。

申请人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商标被人提出无效不可怕,就怕不知道被人提出了无效。

提了无效宣告不可怕,还怕证据交换收不到。

无效宣告的证据交换文件被退信了。

商标评审文件一直是挂号信邮局送挂号信从来不打电话

所以,退信很常见。于是就有了送达公告。

北京卷烟厂答辩主要理由:

(以下小标题均为虚构,姑妄写之姑且读之)

1、虽然但是。

虽然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中南海”与国家机关驻地相同,但以“中南海”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系列商标早在1996年1月21日即获准注册,2001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2、从旧兼从轻。

争议商标的初审公告日期早于2001年12月1日,在2001年《商标法》实施之前,争议商标已经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该审查依据的是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并无任何不妥。北京卷烟厂早在1994年提出了“中南海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经过长期广泛大量的实际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而在后申请的、以“中海南”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系列商标均为其老商标的延伸注册

3、一事不二罚或遵循先例。

新探健康中心曾对北京卷烟厂第1066772号“中南海”商标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无效宣告,先后被商评委、一中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告申请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诉争商标继续有效的裁定或判决。

4、良良良,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争议商标本身并无不良影响,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原来,北京卷烟厂名下还有第808264号“中南海”商标、第1066772号“中南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4类“卷烟”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021年01月20日,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012945号无效宣告裁定认为:

1、2001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本法实施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考虑到本案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在先“中南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延续性注册及使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北京卷烟厂已在“卷烟”商品上分别获准注册了第808264号“中南海”商标、第1066772号“中南海”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注册已将近20年,尚无证据证明该商标在香烟、吸烟用打火机、非贵重金属制烟灰缸等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021年2月,中南海第二次续展。对该无效裁定,新探健康中心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铁打的被告,流水的原告和第三人。

在燃烧了700盒中南海后,案件等来了一审判决。

2023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730号判决书。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中南海”构成,属于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相同的标志,依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虽然第三人在先已获准注册第808264号“中南海及图”商标及第1066772号“中南海及图”商标,但前述两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01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可知,前述两商标系基于2001年《商标法》实施之前的商标法获准注册,其已经注册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本案诉争商标必然应当维持注册

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前述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为“卷烟”商品,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烟草;香烟;雪茄烟;非贵重金属制香烟盒;非贵重金属制烟灰缸;火柴;吸烟用打火机;香烟滤嘴;卷烟纸;烟斗”商品,已远远超出前述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南海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至于不良影响,北京知产法院同样认为现无证据证明中南海指定使用在烟草等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曾经花100块买包中南海,以为可以排忧解难。

灰飞烟灭之后,愁更愁,情更悠......

曾经想仗剑走天涯,后来工作太忙就没去。

再后来,从天涯社区搬到微信安家。

能看懂的都已经开始保温杯里泡枸杞,戒烟养生了~

空持百千偈,不如吃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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