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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注册的申请手续简单,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申请:
一、如果您的商标只需中国的单一注册,申请程序如下:
1、中国商标查询
查询中国官方的商标手册以排除拟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商标因相同或相似而被驳回的可能性。
2、中国商标申请
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受理和审查申请。
商标注册说明:
属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员国;
加入的其他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法条约》,TRIPs;
商标注册所需时间:12-18个月;
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自商标核准日起;
可注册商标种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注册商标续展:可在商标注册期满前6个月内,或注册到期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申请,续展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3年。
二、如果您的商标在原属国(属马德里缔约国)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已经注册,您也可以通过国际商标注册途径,获得中国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进一步说明
国内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变更代理人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
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二、申请变更须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2、《变更商标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如果是变更申请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二、申请转让须提交以下文件:
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2、《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二、申请续展须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 注册证复印件;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二、申请许可须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5、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
一、简要说明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双方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申请质押须提交以下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需经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可在一份申请书中载明需要质押的多个注册号);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5、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署的,还应附有关授权文件);
6、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申请补发须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申请撤回须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由经办人签字;
原受理通知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原受理通知书。
申请注销本人的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不再使用的,注册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申请注销须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2、《商标注销申请书》;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注销,但应提供登记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注册人死亡/终止后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未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申请注销须提交以下文件:
1、打字或印刷的《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书》;
2、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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