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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餐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0日获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该餐饮公司赔偿上岛公司6万元。
上岛公司起诉称,上岛公司享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北京市区域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和行使维权活动的实体权利。而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成路分公司)自2010年9月起至今,未经上岛公司授权,在其店外招牌和经营所用的器皿和物品上突出使用"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经营"上岛咖啡"牟利。大成路分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商业信誉与企业品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成路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判决北京沁泉餐饮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庭审中共同辩称,第一被告曾使用的"上岛咖啡"标识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并不近似,并且在诉讼发生后,被告已拆除并更换了相关标识,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咖啡为服务的内容,相关公众主要根据"上岛"文字识别大成路分公司提供的咖啡服务,据此,应认定大成路分公司使用的"上岛咖啡"与"上岛及图"商标近似。大成路分公司作为提供咖啡服务的经营者,应知晓"上岛及图"商标为他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却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上岛咖啡"标识,攀附"上岛及图"商标的意图明显,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害"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大成路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上岛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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