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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财政部日前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减缴力度最高可达85%。
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根据办法,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的;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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