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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走在创业路上的小伙伴们是否有过这样的想法:
商标注册?不重要,等我把产品做出来再说吧
知识产权布局?不着急,等我的产品有一定知名度再着手吧
侵权风险?没搞错吧,世界这么大,我在使用的商标(或品牌)怎么可能已经被别人先注册?
不知有过上面想法的小伙伴们,后来是否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哈哈,我的产品做出来了,简直是对 “爱咋咋地” 品牌的完美诠释!
啊?!“爱咋咋地” 的商标已经被人注册了?
还是在我们的业务分类里?
怎么办,要不要买回来,还是换个商标(或品牌)?总觉得如果不是 “爱咋咋地”,产品与灵魂就不能完美契合,这种滋味,你懂的。
创业初期,千万不要忽略知识产权保护!率先抢注 “iPad” 的唯冠在苹果身上狠敲了一把
哦耶!我们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有回报啦,我们的商标注册已经在圈内颇有知名度啦,我要开始注册商标啦!
什么?!我们的 logo(或品牌)已被第三方注册商标了,怎么办,难道只能为他人做嫁衣了?
多亏我们技术团队天才的大脑,想出这么个天才的方案解决了这个业内的难题,产品果然供不应求,咦,怎么没人下订单了,什么?竞争对手出了仿品?!找律师告他们!律师见面就问,您有专利吗?
满心欢喜产品上线,团队庆贺用户数突破 200 万!什么?!收到了律师函,说我们的 logo 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被要求停止使用和进行赔偿,我的天,这是怎么回事。
融资前夕,竞争对手起诉我方 “商标侵权”,并以高额赔偿为条件进行威胁,投资人说需要先解决这个问题……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意识到,如果在创业初期不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可能会给创业公司造成比较
棘手的麻烦。
在创业初期,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不能马上为企业带来直接的利润,但可以帮助企业避免未来无谓的损失和风险,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建议大家在进行商标注册产品研发和业务构建的同时,也要做好早期知识产权的保护。
不同创业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
知识产权从分类上看主要包括:
线下部分:商标,著作权,专利;
线上部分:域名。
从品牌塑造的角度来讲,互联网创业企业公司名称、产品或服务名称(品牌)及公司域名最好能够相同或尽可能保持一致,因此线下及线上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共同进行。
创业初期,千万不要忽略知识产权保护!
(weixin.com 并不是微信的官方域名)
互联网创业企业应根据自己业务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保护,比如以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需重点关注:
Logo 的商标保护
ICON 的著作权保护
自主开发的软件模块及工具的著作权保护
域名保护
以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除上述外,还需要关注专利部分的保护。
从阶段上看,商标和域名是创业初期最先需要着手的,即在确定品牌或产品名称时即可以开始做的,毕竟互联网创业企业无论主营业务是什么,都和上述两项知识产权分不开。
知识产权布局,听起来有些高大上,在创业最初期阶段也许不用马上进行,但在产品上线或销售之前,还是建议请专业的律所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统筹规划,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或纠纷。
创业初期,千万不要忽略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保护!
创业初期,千万不要忽略知识产权商标注册保护!
著作权和专利则需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进程判断,建议在可以进行保护申请(建站:https://www.jyip.com/jianzhan)的最早时点着手办理。
如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保护是每个创业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问题,也是大家提出最多疑问的地方,所以下面我们以商标申请为例,和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1.时间:宜早不宜晚
由于我国注册商标采取 “在先注册” 保护原则,所以建议大家按照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的原则,确定产品名称后即着手商标查询和申请,不必等到产品上线之后,以便抢占先机。
2.内容和类别:核心字段和类别及延伸
核心字段,即名称中区别于其他产品的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作为主商标是一定要保护的(首先是文字,如果 Logo 带有图形可以申请文字与图形的组合)。
核心类别,即项目的主营业务所在商标类别,是首先要进行申请的。
另外,如果创始人已对项目有未来的长期规划,建议在申请时进行适当延伸:
内容上的纵向延伸:可以考虑未来产品的上下游发展,是否会有子品牌的产生;
类别上的横向延伸:可以考虑未来商标注册产品如果要做交易闭环的话可能需要涉及哪些领域,进而判断在本行业以外的相关行业类别上进行哪些延伸,并适当进行申请。
3.方式:找代理机构和律所做咨询
在商标申请前,找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所就拟申请的商标做咨询和检索,了解你申请商标是否符合申请要求及是否有其他人已经在该类别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跨境业务的也需要做境外检索)。
如果拟注册商标已被第三方注册,应及时考虑是否更换相关商标,或者考虑从第三方购买该商标(早期购买的价格一般比后续产品已有一定知名度后的购买更有优势)。
创业初期,千万不要忽略知识产权保护!
4.如何应对恶意抢注行为:有法可依
因为《商标法》中有大量条款,如第十五条、三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等,均规定对于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初审公告期内提起异议申请,或在该商标被注册后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但上述救济途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
拥有在先权利或者在先使用该商标注册并已获得一定影响力;
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
上述要件中 “在先权利” 指在对方申请日前针对所申请的商标标识享有包括著作权、商号权或姓名权等在先权利。
“已有一定影响力” 主要是通过宣传途径和效果进行判断,如广告,用户,商业合作伙伴等,且具有一定主观性,一般创业企业早期可能会比较难被认定满足该条件。
而 “不正当手段” 主要是判断对方是否有恶意,例如如果是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话,那么就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在创业企业可能出现的如 BP 外流等原因导致被抢注的,举证起来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很多情况下,权利人除了需证明自身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外,还需证明对方由于此种影响力应当知晓该权利的在先使用等才能判断对方的恶意,此类举证也非易事。
综合来看,为了避免后续维权困难及成本过高,建议大家提前安排商标检索及注册,同时注意相关信息的保密。毕竟与成功地打赢一个异议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相比较,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商标的检索和注册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几乎算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文章转载自网络)
小余聚缘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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