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知识: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的问题

阅读:588 2023-07-22 01:22:06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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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责令停止侵害的,可以包括禁止侵权人进行广告宣传;责令消除影响的,可以强制侵权人在全国性或省级报刊或者通过其(同v:17-729-670-333)他途径;

声明自己的行为对原告的商标权造成了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责令赔偿损失的;

可以按侵权人非法获利额计算,也可以按被侵权人实际收益的损失额计算;

还可以考虑被侵权人的商标信誉的损害程度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此有选择权。

人民法院有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商标侵权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生效的裁定或者判决采取执行措施;

确保当事人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和诉讼权利受到保护,让侵权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涉外商标

外国商标在我国的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允许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

我国需要出口的商品或服务也应该到外国申请注册,以得到出口国的承认和法律保护。这种互相到他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统称为涉外商标。

我国过去商标法规对外国商标注册的规定

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的问题,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

1950年我国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订立商约之国家的商民,如需专用商标时,得在订立条约的规定范围内,依本条例申请注册。"

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或者订立商约

,那么其企业或自然人则不能来我国申请注册商标。

因此建国初期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的极少。

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改变了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的做法,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外交政策和权利平等的立法精神;

规定外国企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申请人的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已经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没有达成互惠协议的不能申请注册;

第二,申请注册商标已经用申请人的名义在其本国注册,并需送本国注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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